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会如何量刑?
我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情况不太清楚。我身边有人好像涉及到这方面的事情,想了解一下要是真的构成这个罪既遂了,在法律上到底会怎么去量刑呢?是有固定标准还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变化,所以想弄明白这罪既遂后的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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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情况如下: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得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中负责审批或登记职责的工作人员等。而且得是因为他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被批准或登记,还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另外,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那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量刑规定处罚。 比如说,某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私利,在明知一家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批准其上市申请,结果导致众多股民利益受损,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该工作人员就可能构成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要是上级领导强令该工作人员这么做的,上级领导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会按照同样规定处罚。 相关概念: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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