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应该如何送达被告?
我最近涉及一场官司,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我想知道判决书是怎么送到被告手里的。是直接给被告本人,还是有其他方式呢?我不太了解这个流程,担心送达过程会出问题,影响后续执行。想问问判决书送达被告的具体方式和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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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送达被告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被告是否能及时知晓判决结果,保障其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判决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判决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采用的。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是法院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文书寄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员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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