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应该如何约定探视?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视权,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障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实际需求。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产生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视权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探视的时间安排。这可以根据孩子的学习、生活规律以及双方的工作、生活情况来确定。例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或者每月探视两次,分别在单周的周日等。对于寒暑假等较长的假期,也可以特别约定较长时间的探视,比如寒暑假各有半个月与不直接抚养方共同生活。 二是探视的方式。探视方式可以分为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看望式探视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或者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探视,时间较短,一般只是短暂的见面和交流。逗留式探视则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接走,在一定时间内与子女共同生活,如周末接走孩子住两天等。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需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是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条件。虽然法律规定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以中止探视,但在协议中也可以进一步明确具体情形。比如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行为等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时,另一方有权暂时中止其探视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如疾病治愈、不良行为改正等,应当恢复其探视权。 四是协助义务的约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在协议中可以明确协助的具体内容,例如提前通知孩子探视的时间、提供必要的便利等。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在约定探视权时,要始终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同时,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离婚协议的约定应当尽量具体、明确。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权的约定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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