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全是否可以留置?
我在一个事情里,涉及到可能要留置某人,但目前掌握的证据感觉不太全。我不太清楚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能不能对相关人员进行留置,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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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证据不全是否可以留置需要分情况来看。留置措施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有规定。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这里强调了“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也就是说并不是要掌握全部证据才能留置。如果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关键证据,并且满足上述法定情形,是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 但是,如果完全没有证据,仅仅是怀疑,那肯定是不能进行留置的。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证据不全的情况下,关键要看是否有部分证据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留置情形。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而进行留置,就属于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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