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应如何分担举证责任?


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一般的侵权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当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权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比如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辱骂、诽谤等言语攻击,或者损坏了原告的财物等;二是原告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身体上的伤害、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三是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为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损害。例如,因为被告驾车撞了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住院,那么撞车行为和受伤住院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会有所不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像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原告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被告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 还有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有过错时,一般情况下还是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些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此外,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根据相关法律原理,实施危险行为的人需要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多人同时向一个方向投掷物品,其中一个物品导致他人受伤,但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个人投的物品造成的损害,此时参与投掷物品的人都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受伤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总之,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殊情况下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