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确定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的区别?

我在做生意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和对方沟通合作意向、发出条件等情况。有时候搞不清楚我发出去的是要约、要约邀请还是对方给我的是承诺。我想知道该怎么去确定它们之间的区别,不然很容易在交易中产生误解和纠纷,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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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订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重要概念,准确区分它们对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及确定方法。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明确表达了想要和对方签订合同,并且合同的主要内容都已经确定好了,只要对方同意,这个合同就成立了。例如,甲对乙说:“我愿意以1000元的价格把我的手机卖给你。”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内容明确,只要乙同意购买,合同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比如商场的促销广告,上面写着“部分商品八折优惠”,这就是要约邀请,它只是吸引顾客来询问购买,具体的交易还需要顾客进一步提出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对要约邀请进行了明确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时,合同就成立了。例如,乙对甲说:“我同意以1000元的价格买你的手机。”这就是承诺,此时手机买卖合同成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确定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看表意人的主观意愿,是希望直接订立合同(要约),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其次看内容的确定性,要约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内容相对模糊。最后看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一旦被承诺,合同即成立,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承诺生效则意味着合同成立。 总之,准确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对于正确理解合同的订立过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要仔细判断各种意思表示的性质,避免因混淆概念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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