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牵连犯‘数罪并罚论’该如何思考?


在法律领域,牵连犯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牵连犯指的是犯罪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而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比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伪造公文就是手段行为,诈骗则是目的行为,这就构成了牵连犯。 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数罪并罚论’是其中之一。‘数罪并罚论’主张对牵连犯所触犯的数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意味着,要对犯罪人所实施的每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这些刑罚合并执行。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数罪并罚论’有其一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牵连犯而言,其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社会危害性,数罪并罚能够更全面地评价犯罪人的行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与普通的数罪有所不同。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也有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做法。这种做法的依据在于,牵连犯的行为人毕竟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其主观恶性相对普通数罪可能要小一些。 在适用范围上,‘数罪并罚论’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当牵连犯的数个行为的危害性都比较大,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从一重罪处罚时,采用数罪并罚更为合适。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人通过伪造证件来实施诈骗,伪造证件和诈骗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时数罪并罚能够更准确地体现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程度。 总之,对牵连犯‘数罪并罚论’的思考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权衡各种观点和法律规定,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