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调增调减该如何理解?


企业所得税的调增调减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的过程。这一过程对于企业准确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至关重要。 首先来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调增。它指的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某些费用已经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扣除了,但按照税法规定,这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或者不能全额扣除,所以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部分费用加回来。比如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会计上是全额计入费用的,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了20万元。会计上这20万元都作为费用扣除了,但按照税法,20万元的60%是12万元,而当年销售收入的5‰是5万元,所以只能扣除5万元,那么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20 - 5)。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该条明确规定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接下来看看企业所得税调减。它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某些收入已经计入会计利润,但按照税法规定,这些收入是免税的,或者某些费用在税法上可以加计扣除,所以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部分收入减去,或者将加计扣除的费用扣除。例如,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会计上计入了企业的收入,但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将这部分利息收入调减。再比如,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调增调减是为了使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避免企业多交或者少交所得税。企业需要仔细研究税法规定,正确进行调增调减的处理,以确保税务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