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贪污罪?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理解它。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关于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比如将自己保管的公款直接占为己有;窃取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像仓库管理员偷偷拿走仓库里的物资;骗取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伪造报销凭证骗取公款。其他手段则包括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情况。 再者,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如果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或者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等,也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后,关于贪污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此外,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