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处罚法中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该如何理解?

我遇到一个涉及行政处罚的事儿,执法人员说我没造成危害结果所以从轻处理,但我不太清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在法律里到底是啥意思。是一点不良影响都没有,还是有个啥评判标准?想了解下行政处罚法里对这个概念的准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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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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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法》里,‘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是一个重要概念,它关系到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简单来说,这指的是违法行为没有引发任何不良的后果或者损害。 这里的危害结果,包括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害,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破坏等。比如,在环保领域,如果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但由于及时发现并制止,没有对周边环境、居民健康等造成实际的损害,这就可以视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从法律依据来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说明,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是不予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条件。 在判断是否‘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要考虑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情况,看是否有实际的损害出现。其次,还要看危害的可能性,如果虽然暂时没有实际损害,但有很大的可能性造成危害,也不能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此外,危害结果的判断要依据客观事实,不能仅凭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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