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情况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好像涉及到行政处罚方面。不太清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要是有两个以上的主体或者行为啥的,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比如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之类的,想搞明白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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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法》里,对于“两个以上”这种情况有不少相关规定。首先,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一般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这就好比一群人都有抓小偷的权力,谁先发现小偷并动手抓,就由谁来管这个事儿。《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这样能避免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提高行政效率。 要是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也就是说,一个人干了好几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儿,行政机关会对每一个违法行为都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然后把这些处罚合并起来执行。比如一个人既无证驾驶,又违规超载,那么就会对无证驾驶和违规超载这两个行为分别处罚,最后一起执行处罚。 另外,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就像是两个部门因为管辖权问题吵起来了,那就找他们共同的上级来评评理,指定到底由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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