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特殊防卫该怎么理解?


特殊防卫,也被叫做无限防卫权,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当我们遇到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就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 从概念上来说,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行凶”,并不是一般的打人行为,而是指那种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暴力攻击。“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些大家都比较熟悉,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一个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只要是和前面几种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相当的暴力犯罪,都适用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是有区别的。一般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只要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防卫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特殊防卫给了我们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但我们也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它,不能滥用这项权利。比如,必须是在暴力犯罪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进行防卫,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就不能再进行所谓的“防卫”了。同时,也要判断是不是真的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把一些轻微的冲突也当成可以进行特殊防卫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