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诉讼如何撤诉?


在拆迁安置诉讼中,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撤诉的相关事宜。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而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撤诉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申请撤诉,即原告主动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达自己撤回起诉的意愿。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原诉讼的案由、撤诉的理由等内容。例如,在拆迁安置诉讼中,如果原告与被告达成了新的安置协议,原告就可以在申请书中说明这一情况,并请求法院准许撤诉。 另一种是按撤诉处理,这种情况并非原告主动申请,而是在特定情形下由法院按撤诉处理。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撤诉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一方面,撤诉申请需要在法院宣判前提出。一旦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就不能再撤诉了。另一方面,虽然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但最终是否准许撤诉由法院裁定。法院会审查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如果撤诉可能会对这些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可能会不准许撤诉。 总之,在拆迁安置诉讼中想要撤诉,原告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的方式进行,但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如果对撤诉的具体操作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