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该如何书写?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常见遗嘱形式及书写要求。 自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意味着遗嘱的全部内容都要由遗嘱人自己手写,不能打印,并且要签上自己的名字,标注好具体的年、月、日。这样做是为了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也便于在日后出现争议时进行笔迹鉴定等。 代书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找见证人是为了保证遗嘱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为打印遗嘱容易被篡改,所以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都签名、注明日期,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录音录像遗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样可以直观地记录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当时的情况。 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因为口头遗嘱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并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要及时以其他更可靠的形式重新立遗嘱。 总之,书写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来进行,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