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辩护词该怎么写?


票据诈骗罪的辩护词撰写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逻辑和规范,同时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的阐述。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撰写票据诈骗罪辩护词的要点和示例。 首先,明确辩护词的基本结构。一般包括标题、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等部分。标题就是“票据诈骗罪辩护词”。前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依据,简要概括对案件的基本看法。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接着,阐述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从事实方面进行辩护。要仔细审查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就可以作为有力的辩护点。比如,指控被告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进行诈骗,但证据中对于票据的伪造、变造情况没有确凿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控方的证据未能达到上述标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票据诈骗罪。 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票据诈骗罪的几种情形:(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辩护人要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就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从被告人的情节方面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是结束语。要总结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即使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应当考虑其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给予公正的判决。” 总之,撰写票据诈骗罪辩护词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