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案件的案号怎么写?


在法律领域中,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且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 对于合并审理案件案号的书写,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绝对标准的格式,但通常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一般而言,会在原案号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标注。 比如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是多个案件合并审理,常见的做法是保留主案案号。主案就是在几个合并案件中,最能代表整个合并审理案件核心法律关系或者最先立案的那个案件。对于其他合并进来的案件,会在主案案号后添加特定的标识。例如,主案案号为“(2025)XX 民初 123 号”,合并进来的案件可以写成“(2025)XX 民初 123 号之一”“(2025)XX 民初 123 号之二” 等。这里的“之一”“之二”用于区分不同的合并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是数罪并罚或者多个关联犯罪案件合并审理,同样会有类似的处理方式。假设主案案号是“(2025)XX 刑初 456 号”,其他合并案件可能会标注为“(2025)XX 刑初 456 - 1 号”“(2025)XX 刑初 456 - 2 号”等形式。 虽然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文对合并审理案件案号的写法进行详细规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法院在确定案号时,既要保证案号能够准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年份、审理法院等基本信息,又要体现出合并审理的特点,以便于案件的管理和查询。 此外,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一些本地适用的案号编写规则。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或者相关法律工作者应当以受理案件的法院的具体要求为准。如果不确定如何书写,也可以向法院的立案庭或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咨询,以确保案号书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