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词该怎么写?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撰写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词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明确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然后,从事实认定方面进行辩护。要审查指控的私分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比如,所涉及的资产是否真的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如果该资产的性质存在争议,并非国有资产,那么就不构成此罪。同时,要确定是否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集体私分。如果只是个别人员的行为,而非单位集体意志的体现,也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再者,从证据方面进行辩护。要审查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证据是否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证据存在瑕疵,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后,从量刑情节方面进行辩护。即使被告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也要考虑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撰写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词需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