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从犯的辩护词该怎么写?


非法采矿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在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里,如果能认定为从犯,在量刑上会有很大的优惠。 在撰写非法采矿罪从犯的辩护词时,首先,要明确指出被告人在整个非法采矿犯罪活动中处于从犯的地位。阐述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比如只是负责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像搬运工具、望风等,并没有直接参与核心的采矿行为。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详细说明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和角色。 其次,要强调从犯的主观恶性较小。从犯往往是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参与犯罪,其本身可能并不具备强烈的犯罪故意,可能是出于生计所迫、受到他人的诱导或者胁迫等原因而参与其中。例如,被告人可能是因为生活困难,经他人劝说才参与到非法采矿活动中,且在参与过程中也表现出了犹豫和不情愿。 再者,要说明从犯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虽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从犯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较弱。比如,主犯的决策和主要行为是导致非法采矿行为得以实施和危害后果产生的关键因素,而从犯的行为只是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另外,还可以提及被告人具有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如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等。这些情节在法律上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例如,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在非法采矿活动中的行为和所知的情况,这就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 最后,根据上述的阐述,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在阐述理由时,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有理有据地说明为什么应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例如,可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作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 总之,撰写非法采矿罪从犯的辩护词需要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