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在撰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词时,要遵循一定的逻辑和规范,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标题和称谓部分。标题可直接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辩护词”。称谓则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这样的开头能体现对法庭的尊重。 接下来是前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比如表明自己是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或者是受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做了哪些工作,像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等,以及对本案的基本看法,比如认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等。 正文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需要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在事实方面,要仔细分析案件事实,看是否存在与指控不符的地方。比如,可能被告人并非是故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是存在客观上的困难导致无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强调了“有能力执行”和“情节严重”。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从证据角度,要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定形式,并且能够相互印证。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比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书证来源不合法等,都可以在辩护词中指出,以削弱指控的力度。 在法律适用方面,要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除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还可能涉及到一些司法解释。比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这些规定,就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不构成犯罪。 另外,还可以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且愿意采取措施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是结束语,要总结辩护意见,再次强调被告人的无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请求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总之,撰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词需要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