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应该怎么写?


在合作协议中,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可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能为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减轻或免除责任风险。 不过,免责条款的设定并非随心所欲,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意味着,免责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免除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要写好合作协议中的免责条款,首先要明确免责的范围。清晰地界定在哪些具体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例如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第三方的行为等。比如,如果因为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合作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双方可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表述必须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措辞,以免在发生争议时产生不同的解释。例如,不能简单写“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免责”,而应具体列举可能的不可预见情况。此外,在起草和使用免责条款时,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是格式条款,更要注意不能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总之,写合作协议的免责条款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合作的具体情况,确保条款合法、合理、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