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只许探视不许带走的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对方,但我希望能有探视权,而且不希望对方在我探视时把孩子带走。我不太清楚在离婚协议里该怎么准确表述这一条款,担心写得不清楚后续会有纠纷,想问问具体该怎么写这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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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协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起草只许探视不许带走的离婚协议书时,需要清晰明确地表达双方对于子女探视权的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要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探视权的主体。也就是写明哪一方享有探视权,哪一方有协助探视的义务。比如“男方/女方享有对婚生子/女[孩子姓名]的探视权,女方/男方有协助男方/女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 接着,需要详细规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时间方面,可以具体到每周的哪一天,或者每个月的哪几天,甚至精确到一天内的某个时间段。例如“男方/女方可在每周[具体星期]的[具体时间段,如上午9点至下午5点]探视孩子”。方式上,要强调只许探视不许带走,比如写明“探视方式为在女方/男方居住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探视,男方/女方不得将孩子带离该场所”。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也应有所约定。比如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孩子生日等特殊日子,探视时间和方式是否需要调整,应提前协商并在协议中写明。还有如果一方违反探视权约定,该如何处理,例如“若女方/男方无正当理由阻碍男方/女方行使探视权,男方/女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男方协助行使探视权”。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所以,双方在协议中对于探视权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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