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行政起诉会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中,有多种情况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国家主权性,不适合通过普通的行政诉讼程序来处理。 其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直接起诉。这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它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是广泛而间接的。如果认为这些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向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等方式来解决。 再者,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内部行政行为,法院也不会受理。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其内部的工作人员作出的管理行为,如公务员的考核、晋升、降职等。这些行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和组织秩序,通常有内部的申诉和救济渠道,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另外,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权力,这意味着一旦行政机关作出了最终裁决,当事人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后,如果是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同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调解结果。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如劳动仲裁等,有其独立的仲裁程序和救济途径,通常不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