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申请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相关概念、写作要点及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而执行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复议申请。
对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它的写作要点至关重要。首部应明确标题为“执行异议申请书”,并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正文部分,要详细阐述执行异议的请求,比如请求停止对某一特定财产的执行等。同时,要清晰说明事实与理由,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说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的事实依据,例如提供相关的合同、产权证明等。在阐述理由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说明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尾部需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执行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同样要写标题“执行复议申请书”,以及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正文部分,要明确复议请求,比如请求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等 。事实与理由部分,要针对原执行异议裁定进行分析,指出裁定存在的错误,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并结合具体情况说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尾部同样要写明致送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复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申请日期。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总之,撰写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申请书时,要确保内容准确、条理清晰、依据充分,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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