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书给孙子怎么立才有法律效应?


要让遗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立遗嘱人要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明白遗嘱的意义和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比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遗嘱不能是在受到胁迫、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果有人强迫立遗嘱人按照他们的意愿写遗嘱,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者,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对于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另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会先为他们留下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部分才按照遗嘱分配。 最后,要注意见证人资格问题。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在选择见证人时,要确保他们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总之,要想遗书给孙子具有法律效应,立遗嘱人要保证自己有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同时考虑到必要份额和见证人资格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