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是如何规定的?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俗来讲,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在理解两审终审制之前,我们先看看相关法律概念。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就进入了二审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如果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如果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两审终审后,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审判程序就终结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完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过,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时,法院才会决定再审。 两审终审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纠纷,同时通过二审程序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