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为什么不能再审?
我之前打了一场官司,当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了。后来判决下来,我对结果不太满意,就想着能不能对管辖权异议这块申请再审。但听人说管辖权异议不能再审,我不太明白这是为啥,想知道法律上为啥会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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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不能再审,这主要是出于维护诉讼程序的效率和稳定性的考虑。从诉讼效率方面来说,如果允许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再审,就会导致诉讼进程被大大拖延。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管辖权问题只是一个前期的程序性问题,如果因为这个问题反复再审,会让整个诉讼时间拉长,当事人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管辖权的争议上,而不能尽快进入到实体问题的审理,这对于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 从诉讼程序稳定性来看,管辖权异议一般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法院经过审查会作出相应的裁定。当事人如果对该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终审裁定,这就意味着管辖权问题已经有了最终的定论。如果再允许再审,会破坏这种已经确定的程序状态,让整个诉讼程序陷入不稳定的状态,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来拖延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并没有赋予其再审的权利。这也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管辖权异议不能再审的规则。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诉讼程序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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