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再审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我之前打了一场官司,提出了管辖异议,经过再审有了裁定结果。但我对这个再审裁定还是不服,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对管辖异议的再审裁定再申请再审,想知道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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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管辖异议再审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对于再审裁定,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一般来说,再审是对原审判决、裁定的一种纠错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对于管辖异议再审裁定,通常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而管辖异议裁定并不在该明确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内。 不过,若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管辖异议再审裁定,或者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况,在理论上也可以尝试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再审。但实践中法院对于管辖异议再审裁定的再审申请审查是非常严格的,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所以,当事人在考虑对管辖异议再审裁定申请再审时,要谨慎评估自身情况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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