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出管辖权异议具体是什么意思呢?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收到法院传票后,发现受理我案子的法院好像并不应该管这个案子。我不太清楚能不能提出一些看法,这种对法院管辖有疑问的情况能不能表达出来,具体要怎么做,所以想了解下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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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具体来说,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觉得这个法院不应该审理这个案子,比如案件应该由另一个地区或者级别的法院来管,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条件的。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通常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具有异议权。而且,当事人需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会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例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乙公司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于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乙公司的异议合理,就会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合理,就会驳回乙公司的异议。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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