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啥意思。是被告不想在这个法院打官司,所以提这个吗?这会对案件有啥影响啊?我就想弄清楚管辖权异议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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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意见。 简单来说,每个法院都有自己能管的案件范围,如果当事人觉得当前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权力来审理这个案子,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比如,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了在某个特定地点的法院管辖,但原告却向另一个法院起诉了,被告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他们的一项诉讼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公正、有序地进行。对于法院来说,审查管辖权异议可以确保案件由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避免出现管辖错误的情况。对于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而言,如果异议成立,案件会被移送到他们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可能更有利于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如果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法院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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