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


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交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而产生的,目的是保障孩子能够同时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来执行。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的时长是半天,地点可以是孩子居住的地方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场所。这种通过协议解决的方式,能够充分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也有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 然而,现实中很多时候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这时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孩子的年龄、意愿、生活和学习情况等。对于年幼的孩子,可能会考虑到他们的心理和生活需求,判决相对频繁的探望时间;对于年龄较大的孩子,法院会更加重视他们的意愿,如果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望,法院会谨慎处理。 另外,如果出现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比如,对阻碍方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而不是孩子本身,不能强迫孩子与探望方见面。 当出现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比如探望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法院经过审查,如果情况属实,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会恢复其探望权。 总之,探望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为了平衡父母和孩子的权益,保障孩子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同时也维护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