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想见孩子的时候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看望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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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视权,也被称作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交流,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情感缺失和心理伤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探视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规定可以看出,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除非出现法定情形,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当父母双方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按照协议执行即可。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半天,探视地点可以是直接抚养方的家中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场所。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以确定一个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探视方案。 另外,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如探视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暴力倾向或者有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此时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这种中止并不是永久性的,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依法恢复其探视权。 总之,探视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既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亲情联系,也关注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探视权相关的纠纷,双方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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