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是如何界定使用童工的四种情形的?


在了解浙江界定使用童工的四种情形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童工的概念。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我国对于使用童工的基本法律规定。 在浙江,界定使用童工的四种情形一般如下: 第一种情形是,单位或者个人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劳动关系,让其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比如说,一些小作坊直接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孩子来做工,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种情况就属于使用童工。 第二种情形是,个体工商户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招用了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进行工作,不管是从事何种劳动,都违反了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第三种情形是,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有些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明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还为其介绍工作,这种行为也被视为违反使用童工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种情形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劳动。虽然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但如果有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自从事个体经营等劳动活动,同样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所以,在浙江,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童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