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2007年或2008年遇到了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现在想了解当时湖北省对于这类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比如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金额范围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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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首先是医疗费,它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简单来说,就是你因为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病,在医院花了多少钱,就可以要求赔偿多少,当然需要有正规的票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方面,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意味着如果你因为事故不能工作,收入减少了,减少的这部分就可以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费的计算有明确规定。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这就是说如果需要别人照顾你,照顾的费用也能得到赔偿。依据是该解释的第二十一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比如你因为看病坐公交、打车等花费的费用,都可以算在赔偿范围内,这在该解释的第二十二条有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是为了补偿你在住院期间的饮食等费用支出,规定在该解释的第二十三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生认为你需要加强营养来恢复身体,那么这部分费用也能要求赔偿,这在该解释的第二十四条有体现。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因事故导致残疾的受害人的一种赔偿,依据是该解释的第二十五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因为残疾需要使用拐杖、轮椅等器具,费用可以要求赔偿,规定在该解释的第二十六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对因事故死亡的受害人亲属的一种赔偿,依据该解释的第二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为了保障依靠受害人生活的人的基本生活,规定在该解释的第二十八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因事故死亡的受害人亲属的赔偿,依据该解释的第二十九条。


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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