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离婚损害赔偿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在湖北,打算和配偶离婚,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想知道这个赔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从提出离婚申请的时候,还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还是其他时间呢?不太清楚具体的时间节点,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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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湖北地区有特殊的离婚损害赔偿开始时间的规定,统一适用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的起始计算时间通常是以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基础,但请求赔偿的时间在不同的诉讼角色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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