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离婚登记在哪里可以办理?


在湖北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明确不同类型离婚登记的办理地点。首先要了解两种常见的离婚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它们的办理地点有所不同。 对于协议离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湖北,这个婚姻登记机关通常指的是各县(市、区)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比如,夫妻双方中一方的常住户口在湖北武汉武昌区,那么他们就可以前往武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要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而且需要注意,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有了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对于诉讼离婚,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长期居住在湖北襄阳樊城区,那么原告可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