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探讨湖北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 对于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湖北省,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在湖北省,如果诈骗金额达到五千元,就达到了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如果诈骗金额达到五万元,就属于“数额巨大”;达到五十万元,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也会相应加重。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考虑诈骗数额,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退赃退赔情况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刑罚。所以,即使诈骗数额相同,不同案件的量刑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