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的征地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湖北的征地标准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同时,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对湖北征地补偿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 补偿费用构成及计算方式 - **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支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分两种情况: - 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时,土地补偿费=被征耕地面积×该耕地每单位面积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投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 未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时,通常根据统计年报表计算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或由地方政府分区域定出年产量)乘以平均农作物价格得出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再乘以补偿倍数。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 **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不负责统一安置,村民自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民本人;土地被全部征收且村委会建制被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支付给村民用于生产生活安置。 - **青苗补偿费**: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地需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的,可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标准由湖北省政府规定并公告。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所有人支付的补偿费用。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 区域差异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存在区域差异,例如武汉市中心城区Ⅰ级区片综合地价达到了38万/亩,湖北黄石市城区Ⅰ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为71900元/亩,Ⅱ级区片为66200元/亩,湖北十堰市最高征地补偿标准为60200元/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