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征地具体是怎么补偿的?


房子拆迁征地的补偿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这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损失的补偿,会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划定,按照平方米的单价来计算。例如,一栋结构较好、折旧程度低的房屋,其每平方米的补偿单价相对会高一些。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这是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变化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产生的不便。该费用按照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档次,再按照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补贴。比如,临时居住条件较差的,补贴可能会相对高一些。 再者是奖励性补偿费。这是为了激励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更改。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