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伤赔偿是如何计算的?


在湖北,工伤赔偿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这里的医疗费需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按照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职工的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这是为了保证工资计算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比例有所差异。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适用于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并且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样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具体金额。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获得。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五级、六级伤残距退休5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0%,4年80%,3年60%,2年40%,1年20%,不足1年10% 。 若因工伤导致职工生活不能自理,还需要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如果不幸发生工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