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下面我们详细说说各项赔偿标准。
丧葬费,它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也就是说,用湖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就能得出丧葬费的数额。
死亡赔偿金,这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比如,死者是50岁,那么就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来计算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若死者生前有需要扶养的人,赔偿义务人还需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 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此外,如果死者在事故发生后经过了抢救治疗,还会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也需要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总之,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涉及多个项目,每个项目都有相应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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