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卖房妻子叫停,买卖合同是否仍有效?


在探讨丈夫卖房妻子叫停时买卖合同是否仍有效的问题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这类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房屋买卖中,如果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处分它时,通常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在丈夫卖房妻子叫停的情况中,如果买家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晓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被告知卖房未经过妻子同意,同时支付了合理的房屋价款,并且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买家很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妻子不同意卖房并试图叫停,买卖合同依然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妻子不能追回房屋,但可以向丈夫请求损害赔偿。 然而,如果买家在购买房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卖房行为未得到妻子的同意,那么买家就不属于善意取得。此时,妻子有权追回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房屋还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妻子也有更大的机会阻止房屋的转让。 综上所述,丈夫卖房妻子叫停时,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买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以及房屋是否已经完成过户等因素。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