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该罪的认定标准。 首先是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很好理解,就是行为人明确知晓物品是犯罪所得。“应当知道”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其次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收购”是指用金钱购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销售”是指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卖出;“其他方法”则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在数额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一些即使数额未达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依据的法律条文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认定标准,才能更好地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