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多少斤会立案?
我想了解下,在我们这边的水域,要是有人去非法捕捞,到底捕捞多少斤鱼就会被立案处理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具体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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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禁渔区,就是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见,并非单纯以捕捞的重量来判定是否立案,而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在禁渔区、禁渔期即便捕捞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使用了禁用工具或方法,也会被立案追诉。所以,不能简单地说非法捕捞多少斤就一定会立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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