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捕捞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非法捕捞的立案标准: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这里所提到的价值,通常是按照市场的实际价格来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在相应水域捕捞的水产品达到了规定的重量或者价值标准,就可能会被立案追诉。 其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对于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水产种质资源而设立的特殊区域,在这些情况下进行非法捕捞,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禁渔区是政府划定的禁止捕捞的特定区域,目的是保护特定区域内的水产资源。禁用的工具,例如超过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这类工具会捕捞到大量未成熟的水生生物,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禁用的方法,像电鱼、毒鱼、炸鱼等,这些方法对水域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的破坏极大。只要在禁渔区内使用了这些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进行捕捞,不管捕捞数量多少,都应予以立案追诉。 其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禁渔期是根据水生生物的繁殖、生长等规律,规定的禁止捕捞的时间段。同样,在这个时间段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不论捕捞成果如何,都符合立案条件。 其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公海虽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但为了保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国际社会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公约。如果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并且对海洋生态环境等造成了严重影响,也会被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