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在我国,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一个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就好比两个人签了合作协议,一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突然说不合作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遵循法定程序。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些程序,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解除。 那么,如果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哪些权益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遇到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