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证人对自己会有什么影响?


在法律程序中,证人是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当证人对自己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的影响,我们可以从权利和义务两个维度来分析。 从义务方面来看,首先是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意味着,如果被要求作为证人出庭,一般是需要配合的。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次是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必须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不能隐瞒、歪曲或者编造事实。如果故意作伪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权利方面来说,证人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此外,证人还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综上所述,当证人既存在一定的义务约束,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在履行证人义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