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而制定的具体规则,它对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设立、运营、终止等各方面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 在设立方面,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在企业运营中,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关于企业终止,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破产;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外资企业在中国运营的重要法律依据,外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