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赣州,父亲欠债,能否执行未成年女儿名下的房产?
我家邻居父亲欠了不少债,现在债主似乎想要执行他未成年女儿名下的房产。我有点疑惑,这到底合不合理呢?想知道在赣州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哪些情形下可以执行,哪些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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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赣州,一般情况下父亲欠债不能执行未成年女儿名下的房产,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以执行。 从常规角度来说,父母欠债由父母自己负责偿还,我国并没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所以子女对于父母的债务没有偿还的责任,不得执行子女名下财产。这是基于责任自负原则,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和债务负责。 然而,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未成年女儿名下房产是父亲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的,那么法院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比如,父亲在欠债前短时间内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到未成年女儿名下,且没有合理的财产转移原因,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另外,若未成年女儿名下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执行法院也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比如房产是家庭共同出资购买,用于家庭共同居住和使用,就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强调了责任自负和财产归属的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也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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