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匡算应税利润时要注意的收入核算问题有哪些?


在汇算清缴匡算应税利润时,收入核算的确是一个关键环节,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收入确认的时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比如,企业在年末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发出商品,但未收到货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只要商品的控制权已经转移,就应该确认为当期收入。这意味着企业不能仅仅依据是否收到款项来确定收入,而要根据业务实质和相关合同约定来判断收入确认的时间点。 其次是收入的完整性。企业的所有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都要准确核算。对于一些容易被忽略的收入,如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等,都应计入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所以,企业要全面梳理各项收入来源,确保没有遗漏。 再者是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会计上可能不确认收入,但在税务上要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税收入。 另外,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分也很重要。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企业要准确判断各项收入的性质,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从应税收入中剔除,避免多缴纳税款。 最后,对于收入的计量也需要准确把握。一般情况下,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总之,在汇算清缴匡算应税利润时,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核算收入,确保应税利润的计算准确无误,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