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怎样的?

我买了块地,打算利用旁边的地通行,和对方设立了地役权。但后来我把地分割转让了一部分,不知道地役权该怎么算。也不清楚如果供役地分割了,地役权又会有什么变化。想了解下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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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不可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从需役地角度来看。当需役地被分割时,如果地役权的行使及于需役地的全部,那么分割后的各个部分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对供役地完整地行使地役权。例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便利,在乙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后来甲把自己的土地分割成了A、B两块,分别转让给了丙和丁。此时,丙和丁都有权在乙的土地上通行,乙不能因为土地分割而限制他们的通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需役地分割后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其次,从供役地角度来说。供役地被分割时,如果地役权的行使及于供役地的全部,那么地役权就仍然存在于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之上。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乙把自己的供役地分割成了C、D两块,分别转让给了戊和己。那么丙和丁依然可以在C和D两块土地上行使通行地役权,戊和己都有义务保障他们的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明确了供役地分割后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为了保障地役权的顺利行使,维护地役权关系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使得地役权不会因为土地的分割而受到不合理的影响。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地役权人和供役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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